法律法规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2026年9月7日)一次性
【音链云实践视角】《意见》首次系统明确: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训练 AI 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即侵害声音权益;AI 生成内容构成实质相似且无合理抗辩即侵犯著作权,开发者还需自证训练数据来源——音乐人遭遇 AI 翻唱、音色克隆、AI 洗歌时,胜诉路径已经清晰。音链云提供与该司法规则完全对齐的技术工具链:AI 音乐鉴定报告、声纹比对、区块链存证(法院审查上链数据采信)、侵权取证打包,可在 https://www.musicchain.cn 直接发起检测与确权,让证据一次到位。
【文件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7日发布实施。系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制定的涉人工智能司法文件,依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制定,共五部分24条。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依法公正审理涉AI纠纷案件,促进提升AI技术应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可控性、公平性。(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防范和消除算法歧视,依法保障个人在自动化决策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支持创新发展(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平衡权益保护与技术产业发展,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加强对中小企业等经营主体权益的平等保护);筑牢安全底线(区分通用与专用、开源与闭源等不同类型大模型在技术原理、风险外溢与控制能力上的差异,对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作出合理划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三)归责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判断过错综合考量AI应用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与信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相关主体预防措施及技术可能性、使用者预见与控制能力等。(四)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未经自然人同意,利用AI处理自然人姓名、肖像生成可识别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支持认定侵害姓名权、肖像权;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的,支持认定侵害声音权益;操控生成合成的虚拟数字形象、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实言论降低社会评价的,认定构成名誉权侵害;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数字形象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的,近亲属可依民法典第994条请求行为人担责。(五)AI"网络开盒""人肉搜索":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AI追踪分析公开信息获取私密信息并泄露公开或侵扰安宁的,认定侵害隐私权。(六)AI训练侵害个人信息:为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的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侵权;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取得同意;认定合理范围综合考量处理目的与模型功能的必要性适当性、信息类型敏感程度及潜在影响、公开时的场景及可合理预期的使用范围。(七)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责任:AI自动生成内容侵害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含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依法担责;网络用户恶意诱导生成侵权内容的,该用户担责,经通知未及时停止生成、屏蔽生成指令的,权利人可依民法典第1195条请求用户与提供者担责。(八)人格权侵害禁令: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利用AI正在或即将侵害人格权益、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可申请禁令;禁令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九)AI产品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认定以实物为载体的AI产品;认定不合理危险时综合考量产品性质用途、自主学习能力、升级更新情况、用户控制程度、是否符合国标行标,重点审查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就适用场景、固有局限及可预见风险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十)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的担责;AI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支持消保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十一)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交通事故:依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担责;车辆缺陷致损支持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担责;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致损支持同时请求双方担责;对自动化等级等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担责;法院可要求数据控制方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事件记录数据。
【三、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十二)AI侵害知识产权:AI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综合考量AI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及获利情况等因素,合理认定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责任;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应责令其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及科学理论依据等佐证;权利人主张提供者利用算法侵害著作权的应提供证据;使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利用AI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理由的,支持在先权利人请求;利用AI实施侵权假冒、虚假宣传、刷量刷单等侵害权利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担责。(十三)开源软件责任:认定开源软件开发者提供者及后续方责任,综合考量开源许可协议类型、权利限制内容、安全合规举措和信息披露程度,给予适当责任豁免;以免费开源方式提供部分代码模块并公开说明功能和安全风险的,他人使用导致侵权的可认定开源方不担责。(十四)AI发明专利授权确权: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的,认定为专利法保护客体(违法背俗或自然人无实质贡献的除外);自然人使用AI完成的发明创造,对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认定为发明人;说明书达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程度的认定公开充分。(十五)AI技术合同违约责任:审理AI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充分考量AI研发特点、开发方是否尽到合理努力等认定违约责任。(十六)AI数据使用:合法获取数据并享有相应数据权益的予以保护;构成汇编作品或符合作品要件的数据及数据集合依著作权法保护;构成商业秘密的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构成商业秘密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的担责;利用数据算法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担责;虚构干扰数据、恶意标注数据、对抗样本攻击损害AI运行安全的担责。
【四、完善审理程序规则,惩治妨害司法秩序行为】(十七)查明案件事实:加强诉讼引导和释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必要时法院依职权调查;固定关键技术申请证据保全的及时审查;控制书证电子数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方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可认定主张成立;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作用。(十八)证据审查规则: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大数据分析报告类证据重点审查原始数据来源、清洗规则及分析方法科学性;对区块链存证类证据重点审查上链前数据真实性及技术平台可靠性;当事人将AI生成内容作为侵权证据的,综合考量提示词设计及其对生成结果的影响、生成内容与权利作品相似程度、重复测试一致性,以及模型训练、算法设计、生成内容过滤机制等因素认定。(十九)不当取证妨害司法秩序:利用AI删除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特定指令输入、选择性结果呈现、对抗性干扰等方式取得虚假证据、捏造基本事实虚假诉讼的,驳回诉讼请求并视情节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刑责;利用AI伪造证据妨碍审理的依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处理;诉讼参与人提交AI生成的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提交前应认真核实真实性准确性,提交时说明使用AI辅助情况,并对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担责。(二十)惩治利用AI实施犯罪:利用AI实施诈骗、侮辱、诽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构成犯罪的追刑责;激活辅助驾驶后利用私装配件逃避系统监测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追刑责。
【五、加大审判指导力度,健全工作机制】(二十一)多元解纷:与AI行业主管部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专家学者建立联动协同机制,做实先行调解,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源头预防。(二十二)审判监督指导:涉及重大利益、疑难复杂新类型、具有规则确立意义、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涉AI案件由上级法院提级审理;运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加强案例指导。(二十三)部门协作协同:制发司法建议;加强与网信、公安、检察、市场监管等部门衔接协作;引导企业、平台、行业协会规范自治,形成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保障全链条保护合力。(二十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妥善审理涉AI及数据跨境纠纷案件;推进AI领域涉外审判交流合作,加强规则对接互鉴,构建公平合理、包容开放的AI治理体系。
【与音链云(音乐版权/AI音乐平台)强相关的要点】AI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的责任认定规则(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三层划分、训练数据来源举证责任、实质相似+无合理抗辩即侵权)直接适用于AI音乐侵权场景;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训练语料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构成声音权益侵害(对应音色克隆/声音水印检测);AI训练合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范围"认定标准;AI生成内容作为侵权证据的审查要点(提示词设计、相似程度、重复测试一致性);区块链存证证据审查(上链前真实性+平台可靠性);AI生成物证据固定与侵权取证合规边界。(更新至2026 年 10 月)
适用场景
AI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AI音乐侵权纠纷裁判规则;声音权益/音色克隆维权;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规;AI生成物证据审查;区块链存证司法效力;AI换脸拟声人格权维权;算法歧视与大数据杀熟;涉AI诉讼证据规则;生成式AI平台责任边界